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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诏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诏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男,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群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1984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于1985年6月1日生育长子陈某丙,1987年9月27日生育次子陈某丁。原、被告于1988年9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被告性格粗暴且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有5年之久。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因证据收集不全而申请撤诉,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号为西字第078号,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一份(5页),证明原、被告子女生育情况;3、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证据收集不全而申请撤诉的事实;4、诏安县西潭乡上陈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外出打工,具体住址不详的事实。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结婚证一份,该证据是国家机关颁发的书证,可以证明原、被告于1988年9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证据2户口簿一份,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子女生育情况;证据3是本院裁定书一份,证明了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25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事实;证据4是农村集体自治组织出具的书证,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提出质证意见,原告的主张可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1985年6月1日生育长子陈某丙,于1987年9月27日生育次子陈某丁。原、被告于1988年9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西字第078号。现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儿子均独立生活。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被告已外出打工。原告曾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5日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后原、被告于1988年9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确定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原、被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请求离婚,经做和好工作无效,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绮峰审 判 员  沈秋其人民陪审员  沈克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