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月月与黄建兵产品质量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月,黄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91号申请人王月月,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申请人黄建兵,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新怡数码产品经营部业主。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月月、黄建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月月、黄建兵因产品质量纠纷,于2013年5月20日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西湖分局吴家山工商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黄建兵同意补偿王月月合计人民币400元整;二、双方经鉴定协商王月月购买的联想电脑以后出现任何问题与黄建兵无关;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