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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顺红与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红,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李顺红.委托代理人牟敦祥(原告丈夫).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昌玉,存续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红诉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105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