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榕法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思晴与被告杨松波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晴,杨松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榕法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原告张思晴(曾用名张虹妹),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杨松波,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晴与被告杨松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张思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张思晴负担。审 判 长 陈娜珊审 判 员 陈岳葵人民陪审员 郑茂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淡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