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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亚凤与被告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凤,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039号原告黄亚凤,女。被告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凤与被告今麦郎食品(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亚凤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亚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黄亚凤已交纳),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亚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