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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姜绍山与刘新燕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绍山,刘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姜绍山,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刘新燕,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身体权纠纷[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560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30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