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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郭金付与许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金付,许有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付,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肖龙,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有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上诉人郭金付与被上诉人许有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2)磁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仑代理审判员  陈志明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