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伟与被告赵火生、陈相清、陈金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伟,赵火生,陈相清,陈金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张伟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赵火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相清,退休职工。被告陈金栋,职工。被告陈相清、陈金栋委托代理人李秀艳,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伟与被告赵火生、陈相清、陈金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伟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红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