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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安菊、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安菊,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安菊,女,1959年9月7日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退休职工,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年合,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系上诉人潘安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襄州区人社局)。法定代表人王守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襄阳市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称襄州区环卫所)。住所地:襄州区航空路。法定代表人卓俊超,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伟国,襄州区环卫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潘安菊为诉被上诉人襄州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襄州区环卫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州行初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安菊的委托代理人王年合,被上诉人襄州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波,原审第三人襄州区环卫所的委托代理人高伟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潘安菊于1993年6月入职襄州区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2011年9月,襄州区环卫所为潘安菊办理了退休手续,潘安菊于当年10月份正式退休。办理退休时,襄州区环卫所为潘安菊补缴了1996年1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潘安菊承担了其中的个人应缴纳部分。潘安菊退休后由襄州区环卫所继续留用,襄州区环卫所按潘安菊退休前月工资1200元的标准另行支付报酬。2012年4月,潘安菊离开襄州区环卫所。2012年10月10日,潘安菊以邮寄的方式向襄州区劳动监察投诉中心进行投诉,要求责令襄州区环卫所足额为潘安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2012年11月7日,襄州区环卫所作出“关于潘安菊投诉事项的回复意见”,相关答复内容为:潘安菊已办理退休手续,襄州区环卫所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潘安菊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3年1月22日,潘安菊以襄州区环卫所未支付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007年至2011年的高温假差额部分、未足额为潘安菊缴纳1993年至2011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受理后,当日即作出襄州劳人仲裁字[2013]07号仲裁裁决,以潘安菊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潘安菊的全部仲裁请求。潘安菊不服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4月27日,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以潘安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潘安菊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21日,潘安菊又向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襄州区人社局履行责令襄州区环卫所足额为潘安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预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除依��受委托代理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收取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襄州区人社局并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无权履行潘安菊所诉的责令襄州区环卫所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虽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但并没有规定潘安菊所诉的监察内容。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后,有关征收部门才能向用人单位征收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在社会保险费未核定前,社会保险征收部门无权履行责令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综上,潘安菊的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潘安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潘安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潘安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1993年6月入职襄州区环卫所工作,襄州区环卫所仅为上诉人缴纳了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2012年10月10日,上诉人以信函的形式向襄州区劳动监察投诉中心进行了投诉,但襄州区人社局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请求判令襄州区人社局履行责令襄州区环卫所足额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襄州区人社局辩称:潘安菊系襄州区环卫所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根据湖北省���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第十四条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以补缴的方式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因此,被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襄州区环卫所为潘安菊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潘安菊与襄州区环卫所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已经仲裁、诉讼程序解决。襄州区人社局履行了转交投诉并要求襄州区环卫所予以核查及作出回复解释的职责。综上,请求驳回潘安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襄州区环卫所述称内容与被上诉人襄州区人社局的辩称意见一致。请求驳回潘安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职责;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根据上述规定,襄州区人社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负有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本案中,襄州区人社局接到上诉人潘安菊请求责令襄州区环卫所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后,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的调查、检查措施”的规定,向襄州区环卫所转交了潘安菊的投诉,并要求襄州区环卫所进行核查、及时作出回复解���。襄州区环卫所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了《关于潘安菊投诉事项的回复意见》并将该回复意见报告了襄州区人社局,襄州区人社局亦将该书面回复意见告知了上诉人潘安菊。上述行为,应视为襄州区人社局的履责行为。上诉人潘安菊认为襄州区人社局负有责令襄州区环卫所足额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缴数额,并将核定后《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直接送交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综合上述规定,在相关机构没有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确认之前,上诉人潘安菊直接请求判令襄州区人社局履行责令襄州区环卫所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当,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安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瑛审 判 员  程 勇代理审判员  曾建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俊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