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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4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中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卫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385号原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小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中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孔卫群,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中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维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