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20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交通肇事于2013年7月3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继根、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凌晨4时33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B×××××号重型箱式货车,沿芦庵线由南往北行驶至芦庵线11K+800M(慈溪市长河镇沧北东路)处时,与前方行驶的由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张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8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王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接警单、车辆查询信息、经济赔偿证明、死亡证明、委托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五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胜 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