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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932号原告贾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大学文化,现住沙河市。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现住沙河市。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自2006年10月分居至今,且无和好可能,2012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贾某甲由原告抚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诉状所称的被告住址非被告的现住址,原告所诉的被告住址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利东审 判 员  刘占军人民陪审员  李朝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