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周X与张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一初字第00025号原告周X。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X诉称,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且对其父母不尊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X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两人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直和睦相处,因为原告对其无端猜疑,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前婚有一子周X,1991年9月22日出生,西安工业大学毕业后待业在家;被告前婚有一子王怡,2001年1月5日出生,现随前夫的弟弟在宝鸡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近年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不和,但双方未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引起争吵产生矛盾,但两人并未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两人互敬互爱,增进理解,夫妻关系应该会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