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法。委托代理人:陈超明。委托代理人:章建国。被告: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勇强。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童小平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