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中民一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怀中民一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回族,职工。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怀洪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甲于2013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旗帜审判员 李东恒审判员 欧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