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3号魏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魏某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某孩子抚养费30000元,于2013年11月25日前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将案件款30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