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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魏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3号魏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魏某某一次性给付张某某孩子抚养费30000元,于2013年11月25日前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将案件款30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