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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学保与顾洪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保,顾洪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李学保(曾用名李学宝),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洪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保与被告顾洪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保于2013年11月28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学保负担。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