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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乐华建筑管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63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维,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执法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张乐华,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乐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缴纳罚款55200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以此案无法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执行费728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