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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法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学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芳,徐永东,何军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法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芳,女,1975年5月16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徐永东,男,1972年1月3日生,住本市井湖都市。被执行人何军秀,女,1974年4月23日生,住本市井湖都市。陈学芳与徐永东、何军秀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永东名下的皖G030**号小轿车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