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朱艳春、吴雪梅、何晓梅与汪玉虎、丁海平、定西市中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春,吴雪梅,何晓梅,汪玉虎,丁海平,定西市中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瓜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朱艳春,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18日,住瓜州县。申请执行人吴雪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6日,住瓜州县。申请执行人何晓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7日,住瓜州县。被执行人汪玉虎,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6日,住瓜州县。被执行人丁海平,男,回族,生于1969年3月2日,住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定西市中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艳君,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艳春、吴雪梅、何晓梅与被执行人汪玉虎、丁海平、定西市中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瓜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汪玉虎、丁海平、定西市中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玉虎、丁海平、定西市中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合计1626124.1元,但被执行人汪玉虎、丁海平、定西市中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也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玉虎、丁海平、定西市中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26124.1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张宾基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