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陕赔民申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余琼与程恺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琼,程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2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琼,女,汉族,1984年4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恺,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拜寿,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余琼因与被申请人程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余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