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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磐石支行诉被告张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磐石支行,张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磐石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锡庭,行长。被告张玉红,女,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磐石支行诉被告张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公司磐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