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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宜兴檀一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与王卫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檀一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卫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宜兴檀一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勇洪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国忠,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红,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沙琦,宜兴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宜兴檀一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一轩公司)与被告王卫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檀一轩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檀一轩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檀一轩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檀一轩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 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