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珲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崔玉顺与李敏子、金永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顺,李敏子,金永夫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崔玉顺,女,朝鲜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崔香淑(原告女儿),女,朝鲜族,珲春市五中教师,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李敏子,女,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金永夫,男,朝鲜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顺诉被告李敏子、金永夫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共计175元,由原告崔玉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