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余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瑞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余刑一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展业、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荣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及其辩护人孙展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因患有抑郁症,且无独立经济来源,遂对社会不满,产生以杀人的方式对社会进行报复的想法。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刘瑞来到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三校园踩点,未寻得时机,便离开校园。然后,被告人刘瑞来到该校东门对面的“友谊超市”,以1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无鞘水果刀,准备用来杀人。2013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刘瑞携带装有菜刀、无鞘水果刀、有鞘水果刀各一把的塑料袋,来到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三校园,由南门进入校园,并在校园踩点,伺机杀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瑞发现该校图文信息中心大楼较为安静,适合作案,便进入图文信息中心大楼。被告人刘瑞在经过“读者协会活动室(303-2教室)”时,看到教室内只有被害人黄某某、汪某,就进入303-2教室,站在二被害人身后看其玩电脑游戏。不久,被告人刘瑞拿出随身携带的无鞘刀,朝被害人黄某某、汪某的腰部各捅一刀。被害人黄某某起身反抗,并拿凳子朝被告人刘瑞扔去,被害人汪某立即跑出教室。在被害人黄某某反抗时,被告人刘瑞先后朝黄某某腹部、颈部、胸部、背部等部位捅刺,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刘瑞手指因刀打滑而被划伤。之后,被告人刘瑞离开教室,其在教室外面走廊看到被害人汪某未离开,上前拿刀捅刺被害人汪某的腹部、颈部,被害人汪某当场倒地,后被送往新钢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因胸部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双肺破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汪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被告人刘瑞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被告人刘瑞在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大楼内被该校的保安和北湖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瑞作案时所穿衣服、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瑞辩解其不是想故意杀人,且其事前没有踩点;其辩护人辩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瑞进行了踩点,被告人刘瑞有抑郁症,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瑞因患有抑郁症,且无独立经济来源,遂对社会不满,产生以杀人的方式对社会进行报复的想法。刘瑞就携带凶器经常到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三校园踩点,寻找作案机会。其间,刘瑞来到该校东门对面的“友谊超市”,以1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把无鞘水果刀,准备用来杀人。2013年6月4日17时许,刘瑞携带装有菜刀、无鞘水果刀、有鞘水果刀各一把的塑料袋,乘坐公共汽车至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三校园东门处下车,步行至该校南门,由南门进入校园,并在校园踩点,伺机杀人。当晚21时许,刘瑞发现该校图文信息中心大楼较为安静,适合作案,便进入图文信息中心大楼。刘瑞在经过“读者协会活动室(303-2教室)”时,看到教室内只有被害人黄某某、汪某,就进入303-2教室,站在二被害人身后看其玩电脑游戏。不久,刘瑞拿出随身携带的无鞘刀,朝被害人黄某某、汪某的腰部各捅一刀。被害人黄某某起身反抗,并拿凳子朝刘瑞扔去,被害人汪某立即跑出教室。在黄某某反抗时,刘瑞先后朝黄某某腹部、颈部、胸部、背部等部位捅刺,黄某某当场死亡,刘瑞手指因刀打滑而被划伤。之后,刘瑞离开教室,其在教室外面走廊看到汪某未离开,上前拿刀捅刺汪某的腹部、颈部,汪某当场倒地,后被送往新钢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因胸部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双肺破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汪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被告人刘瑞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案发后,刘瑞在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大楼内被该校的保安和北湖路派出所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陈述,证实其是渝工学院外国语学院的学生,其和黄某某(广东河源人,渝工学院的物联网学院软件1班的学生,他自己取了个名字叫“田某某”,大家平时都叫他田某某。)都是“读者协会”的会员。2013年6月4日晚上,其和同学在“读者协会活动室”搞活动,9点20分左右,活动搞完了,协会的人陆续走了,其和黄某某还在教室,黄某某在玩电脑游戏,其在旁边看了一会,准备走时,其看到一个没见过的人走进了教室,其问他:“你是谁啊?你来这干什么?有什么事吗?”他当时怎么回答的其忘记了,他边回答边走,走到了其和黄某某的身后,看他们玩游戏,其当时以为他也是学校学生,过来找人。那个人在其和黄某某的身后站了差不多一分钟,其刚准备站起来,感到自己背很痛,其就往后看,看到那个歹徒手上拿着把匕首,匕首上有血,同时发现黄某某身上有血流出来,其看到黄某某起身和那个歹徒争斗起来,其拿起手机,准备绕着桌子跑出去,黄某某对其说,快去报警。然后其跑出了教室,跑到教室门口一个楼梯处,开始打电话。其一开始给陈某某打电话,说:“图书馆出事了,有歹徒拿着刀进来了,你快找几个人来。”其挂掉电话后想走,但是其担心黄某某,就没走。大概三、四分钟后,那个歹徒出来了,他出来后,看到其还在那里,就问其为什么不跑,其没说话,已经被吓坏了。那个歹徒看其没反应,就过来拿匕首捅其,其就倒在地上了,然后歹徒在走廊上待了一会,这时陈某某带了几个同学过来了,和那个歹徒在谈些什么,那个歹徒不知道说了什么,又在其脖子上捅了一刀,后面情况其就不知道了。其只看到黄某某拿凳子砸他,然后黄某某叫其去报警,其就跑出去了,之后的打斗其就不知道了。歹徒一开始是一把匕首,后来又拿出了一把菜刀。其就看到歹徒捅了黄某某背部,其它的没有注意。其和黄某某不认识那个歹徒。黄某某和那个歹徒没有纠纷,黄某某当时说过不认识他。其不知道歹徒为什么对他们行凶。其身上的四个伤口,都是歹徒用匕首捅伤的,背部的伤口长约三厘米,脖子上的伤口也有三厘米左右,差一点伤到颈动脉。腹部偏下的伤口长约四厘米,胃部有七厘米左右伤口,腹部偏上的伤口有三厘米左右,伤口的深度伤到了肺和肝脏。当时那个人进来时候,手上提着一个塑料袋,其它的好像没有了。那个人穿灰色的长裤,上身是一件浅色的衣服,鞋子没注意。歹徒当时捅伤其的是把大概三十公分左右的匕首,其它的没有注意。附辨认照片,指认出4号就是那天的歹徒。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某(新钢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的证词,证实其一共给刘瑞看了两次病,并开过两次处方单(第一次是在2013年4月28日,第二次是2013年5月3日),经过临床诊断,刘瑞有焦虑性神经症,有自杀的倾向。2、证人张某某(友谊超市经营者)的证词,证实其在渝工三校园东门斜对面开了一家“友谊超市”。今年至今就卖过一把日美牌水果刀,蓝色塑料手柄。可能是5月底的一个上午10点到11点左右,卖给了一个年纪二十岁左右,身高约1米68,偏瘦,戴副眼镜,说新余本地话的人。那天上午10到11点钟,其在店里,那位戴眼镜的顾客走进来,看了一下货品,先从冰柜里拿了一瓶饮料,之后选了一把刀,其以13块钱卖给了他,他拿着东西出门往南走了。买刀的顾客去年下半年来店里买过几次零食。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捅死的学生黄某某和被捅伤的学生汪某都是学院读者协会的成员,其是协会的会长。案发那天晚上21点多钟,汪某打了其电话,没有接到,接着汪某又打了协会的另外一个叫韦某某的电话,汪某对韦某某说有歹徒想杀她,要韦某某赶紧找其。然后韦某某就打了其电话,其正好接到了,之后其就叫韦某某赶紧联系协会的其他成员赶紧过去,同时其一个人先往汪某那边赶过去。在去图文信息大楼的路上,其也给其他协会的成员打了电话,通知其他协会的成员赶紧过来。等其到图文信息大楼的三楼的时候,就看到汪某躺在地上,身下还有一滩很大的血迹,凶手就站在汪某旁边,手上拿着一把匕首,凶手看到其来了后,不知道其是汪某叫来的,凶手就叫其赶紧滚,还说不想再杀人了,接着就拿着匕首向其冲来,其就赶紧沿着走廊跑了一段距离,凶手没有追来后,其就赶紧打了110和120。没多久,110也来了。110来了之后,就和保卫处的人一起去和歹徒周旋,准备去抓捕歹徒,其又来汪某旁边,汪某叫其去看黄某某,其就赶紧跑到协会的教室里,看到黄某某躺在地上,教室里有明显的打斗痕迹,教室里到处都是血迹,黄某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然后其又出来,在汪某旁边等120的到来。接着其看到110和保卫处的人把歹徒抓住了,其在汪某旁边等了一会后,120也来了,其就带120的医生先看了黄某某的情况,医生看完黄某某后,当场就说黄某某没有生命迹象了,然后就去看汪某,看到汪某还有救,120就把汪某带走了,其就和医生一起去了新钢医院。其不认识歹徒,歹徒不是学校的学生,歹徒是21岁左右的男青年,比较瘦,上衣穿一件格子衬衫,下身穿一条颜色比较深的裤子,手上拿一把匕首,身上有很多血迹。当时比较黑,其是近视眼,没有带眼镜,离凶手比较远,看不清凶手的脸,而且其的注意力都放在汪某这边,没有太注意凶手的长相。凶手与汪某、黄某某没有矛盾,他们也互相不认识,凶手不是学校的人。这件事对读书协会的其他学员有影响,其他学员都很害怕,特别是女学生。4、证人韦某某(渝工学院学生)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4日晚上大概9点10分,其和陈某某一起离开图书馆读者协会。其离开时,简某、田某某、汪某,还有一个男生(他和汪某是一个班)还在读者协会。因为他们最近是要出会刊,所以大家在办公室审稿子。今天晚上除了上述人员在办公室,没有其他人。9点29分,其刚回到宿舍,汪某打电话给其说:“力苈,赶快打电话给会长,会长的电话打不通,有歹徒拿着刀冲进办公室来了。”她和其打电话的时候还一直在哭,说完就挂了电话。9点31分,其打了会长陈某某电话,说汪某出事了。他就说他已经知道了,他正在赶来的路上。其在接到汪某电话后就和寝友赵梦一起跑到图书馆来了,她们刚到图书馆就有一个学校的老师将她们带到图书馆外面了,后来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之后就不让大家进来了。其是本校读者协会主编,汪某是读者协会成员。汪某在电话里说的会长是陈某某。5、证人李某某(渝工学院学生)的证词,证实2013年6月4日21时许,其从图书馆303-2办公室(读者协会活动室)离开去了中心食堂。其离开时,读者协会活动室内还有四、五个人,这四、五个人当中有会长陈某某,一个穿白衣服的学生、死者和受伤的女的。其和邓某某到中心食堂买了东西准备回宿舍时,邓某某接到陈某某的电话,邓某某接完会长的电话后,告诉其有个人拿着刀冲到了读者协会办公室,他俩得知此情况后,大约在21时30分左右赶到了图书馆大门口。他俩赶到图书馆大门口时,保安将他俩拦在了图书馆大门口,这时,图书馆大门口只有其和邓某某及一个短头发戴眼镜的女生,好像叫韦某某。大约过了两、三分钟110警察就来了。过了一会就见到民警将一名衣服上沾了血的年青男子带上了警车,并将这名男子带离了校园。随后,他们就进来了图书馆里面,在图书馆办证窗口旁边看到了一摊血,接着她来到了读者协会办公室内就看到了死者。死者叫田某某,20岁左右,是物联网(1)班学生,广东省河源市人,男性。伤者叫汪某,女性,安徽省人,外国语学院学生。凶手很瘦,20岁左右,身高大约1.67米,短头发,全身都是血,看不清穿什么颜色的衣服,脚上穿什么鞋子没有注意。其在现场没有看到了凶器。其听保安说死者是凶手用刀捅死的。其不知道伤者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不知道图书馆办证窗口旁的血迹是谁的。120进入现场将伤者带走之后,其才进入图书馆,其不知道警察是在什么位置抓到的凶手。6、证人邓某某(渝工学院学生)的证词,证实的内容和李某某一致。7、证人简某(渝工学院学生)的证词,证实2013年6月4日晚上21时10分左右,学校下了晚自习,他们读者协会的几个人:其和陈某某、李某某、汪某、田某某都到图书馆读者协会活动室去坐一下,等其到活动室时,陈某某、李某某、汪某、田某某等人已经在那里了,由于今天没什么活动,大家都陆陆续续走了,等到其走的时候,活动室里就剩下田某某和汪某,其就先回宿舍了。到了22点左右时候,李某某用QQ给其发来信息说:出事了,快到图书馆。其立即赶到图书馆门口,李某某他们已经到了图书馆门口,他们问了图书馆的大叔,才知道田某某和汪某被人用刀捅了,田某某已经死了,汪某已在医院里抢救,其知道的就这么多。8、证人彭某某(渝工三校园保安)的证词,证实2013年6月4日9时半左右,图书馆管理员罗师傅打电话讲图书馆里有人打架。二三分钟后,刘某、曾某、张细某先到了图文信息中心。其从学生宿舍楼赶过去,到了后看到刘某、曾某、张细某、110民警在图文信息中心四楼、五楼,一男子手拿两把约20公分的刀往六楼跑。不久,听到男子从六楼跑到了一楼,当时他想往南面的大门出去,大门锁住了,保安和民警、学生一起把男子围住,并在一楼抓到了。在图文信息中心三楼西面走廊处看到女生躺在血泊中,听读者协会说协会教室里还杀了一个男生,后来男生死了。持刀男子穿白色带条纹的短袖,短发,20岁左右。9、证人张细某(渝工三校园保安)的证词,证实2013年6月4日晚上九点半,其和曾某一、严某某、刘某、彭某某在保卫处办公室聊天,其接到图书馆管理员“老罗”电话,讲图书馆有人在打架。其和曾某一、严某某、刘某、彭某某一起从办公室到了图文馆后大门,发现好多学生围在门口,其听到有学生说“有一个人倒在图书馆三楼的地上”。他们开始以为是打架,就问旁边学生是谁在打架,一个男学生就指了下大门正对面的四楼走廊站的一个男的,说:“就是那个打的”,他还用手指四楼那个男的重复几遍。他们还听旁边的学生已经报了警,他们听到报了警,就站在三楼的大门口望着对面四楼的男的,怕他跑掉。过了几分钟,110接警的就到了图书馆。警察来了后,旁边的学生指了下四楼走廊上那个男的,说是那个男的打的人,站在四楼的那个男的看到门口来了警察,马上跑到图书馆五楼靠南的走廊,警察就叫保安守在三楼后大门,警察分头从三楼往五楼去追,警察还没到五楼,男的又从五楼往一楼方向跑,他们就说那个男的跑到一楼,警察马上跑到一楼,当时那个男的跑到一楼想从一楼正大门跑,但大门上锁了,他就往回跑,在一楼大厅,这个男的被警察还有几个学生围到,那个男的双手各拿了一把刀,警察在旁边拿了几把拖把和那个拿刀的男的对峙,警察叫他把手里的刀放下来,他就把手里的两把刀放在地上,后来这个男的就被警察抓到了。拿刀的男的抓到后,警察和他们保安到了图书馆三楼,看到一个女学生倒在靠西走廊上,地上有好多血,他们看到有人受伤后就马上打120,后来他们和警察还在三楼最西边阅览室看到一个男的也倒在地上,地上有好多血。几分钟后,120救护车来了,120来了后就看了下倒在地上的男的,说这个人死了,120就把那个受伤的女的送到医院。110警察来了后,那个男的就站在三楼大门口那里,还没去追他,他就往五楼跑。当时距离远,其没看清拿刀的男子长什么样,就是警察抓到他后,其看到他身上有好多血。其看到倒在阅览室的男的倒在地上,肚子上有一个伤口,肠子从伤口里露到了外面。10、证人罗某某(渝工三校园图书馆管理员)的证词,证实2013年6月4日21时20分左右,其准备到图书馆六楼洗澡,听到一女孩又哭又叫,其朝哭声方向看到一女孩从三楼读者协会房间跑出来,然后沿图书馆西面走廊跑,接着有一男子也从三楼读者协会房间跑出来去追女孩,女孩跑到西面走廊304房间门口时,蹲了下来,男子也停下来,距离女孩2米,当时女孩一直在哭,男子一直在对女孩说话,其听不清楚内容。三四分钟后,图书馆一女清洁工拿拖把从三楼南面走廊去北面卫生间洗拖把,女清洁工刚走到男子旁边时,男子不让其过去,清洁工返回走了。男子手拿东西敲走廊栏杆,其知道男子拿着的是凶器,就打了学校保卫科的电话,叫他们到图书馆来。后其到一楼将图书馆西面、南门的大门锁上了,防止男子跑掉。接着,其守着三楼的北大门口。约三分钟后,保卫科的人来了,男子看到保卫科人来就开始从西面走廊安全出口到了五楼,保安也追过去,110民警到了,也追过去。后来民警和保安将保安抓住了。男子身高约170厘米,白色上衣。11、证人刘某某的证词,证实其在江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主管伴山御景现场。其认识刘瑞,他在伴山御景工地上当过其的学徒。他是今年五月上旬开始当其的学徒,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他平时不善言语,性格有点怪癖,不怎么说话,和别人沟通不是很好。其听说他在渝工学院杀了人。12、证人刘某一(刘瑞的父亲)的证词,证实刘瑞现在一个人住在暨阳小学后面的夏家,一间出租房里面。他是一个很老实的人,但不合群,很少和别人说话,平时朋友有活动也不参加。他是今年4月1号到新余找工作,隔天他打电话说他到暨阳旁边伴山御景工地实习。2013年4月28日,其带刘瑞去新钢医院找了谢某某医生做了心理咨询,当时其儿子要求其回避。咨询完后,谢医生单独和其说刘瑞自己说有五年的抑郁症,有自杀的倾向,要注意,她给他诊断的结果是有较严重的抑郁症。5月3号,刘瑞自己去新钢医院拿了药。其和其老婆家族没有严重的遗传病史,都很正常。13、证人李春某(刘瑞的母亲)的证词,证实刘瑞没和他们住一起,他在暨阳小学旁边租了一间房子住。他是2013年4月初在建筑公司当学徒,在伴山御景工地做事,等于是实习,没有工资,他的生活所必需的经济来源都是其和他爸爸给的。2007年刘瑞就开始有抑郁症状的。他读大学时去看过,其以为他是学习压力太大,就没重视。直到2013年4月20几号,他爸爸带他到新钢医院看,医生诊断他得了抑郁症,其才知道这么回事。5月3号,他自己去了一次新钢医院。新钢医院医生给刘瑞他开了药,具体不清楚,其觉得他应该吃了药。他们没有督促刘瑞按时、按量吃药,他们和他没住在一起,督促不到。平时其一跟他说话,说不了几句,他就发燥,扭头就走,平时他很少回家。14、证人吴某(新钢医院医生)的证词,证实2013年6月4日晚上21时许,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到渝工学院图书馆出急诊。大概21点30分,其和周某某、司机开车到了渝工学院图书馆案发现场。其看到一个女的躺在走廊上,旁边有很多血,她没有动弹,教室有一个男的躺在课桌下,身边有大量血迹。经检查确定男子已死亡,女学生还有意识,就赶紧带女学生回医院抢救。男、女学生身上的伤口有可能是小匕首之类的东西造成的。15、证人周某某(新钢医院护士)的证词,证实的内容和吴某一致。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4日21时30分许,渝水刑侦大队接到北湖路派出所转来警情称:2013年6月4日21时30分,一名叫刘瑞的男子在新余市渝水区渝工学院三校园图文信息中心三楼“读者协会中心”房间内将一名男学生田某某捅死,并将一名女学生捅伤。2、北湖路派出所接处警民警胡小某、陈某、龚文某、邓某某出具的接警经过,证实2013年6月4日21时40分接指挥中心指令称:渝工三校园图文信息楼内有人拿刀行凶。便立即赶往现场,抓获嫌疑犯,并发现伤者是渝工三校园的学生一男一女,男子经医护人员确定已经死亡。经对嫌疑犯进行初步询问得知:持刀嫌疑犯名叫刘瑞,新余九龙乡人,今年23岁,刘某称他今天故意持刀捅伤渝工三校园一男一女学生的。随后,将嫌疑犯刘瑞带回北湖路派出所移交城北刑侦大队进一步审理。3、新余市紧急救援中心调度科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6月4日21时37分,接到电话报警,称有一人被刀刺伤,地址:渝工学院三校园,市紧急救援中心调派新余新钢医院出诊。4、新钢中心医院医师谢某某为刘瑞所开的处方,证实2013年4月28日临床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开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黛力新)1片×20片×2盒;氯硝西泮片2mg×7片。2013年5月3日临床诊断为焦虑性神经症,开氯硝西泮片2mg×7片;右佐匹克隆片3mg×6片×2盒。5、新余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110警情信息,证实2013年6月4日21:37:01,接电话报警称渝工三校园图书馆报警人的同学被人砍伤了。6、新余市看守所医疗卫生中心体格检查表,证实刘瑞右手指掌侧割裂伤待处理。其余体检正常。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刘瑞作案用匕首(约30厘米长蓝白相间色、握柄单刃水果刀)1把,折叠匕首1把,带血迹的短袖衬衫(浅蓝色)1件,带血迹的长裤(浅黄色休闲长裤)1条,袜子(白色)1双,运动鞋(361牌棕色)1双,右佐匹克隆片药盒(蓝、白色空药盒)2只,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白底粉红条纹药盒,未使用完)1盒,病历本(白色)1本。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4日23时-23时10分在北湖路派出所办案中心对刘瑞所戴眼镜进行了拍照、提取并扣押。9、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6月5日在渝工学院三校区三楼读者协会活动室对室内1只塑料袋中的1把菜刀和1把水果刀进行了拍照、提取并扣押;并对遗留在现场的1只带有步步高字样的白色塑料袋(内有心心相印纸巾1包、晨光签字笔1支、刘瑞居民身份证1张、双汇润口香甜王包装袋1只)进行了提取,并拍照。10、指认笔录,证实刘瑞对购买了一把无鞘的匕首的“友谊超市”,作案现场、居住的出租房进行了指认。11、人口信息,证实刘瑞出生于1990年8月20日,公民身份证号360502199008202014。12、汪某、韦某某、陈某某的电话号码通话记录证实:2013年6月4日21:29:54汪某主叫韦某某;21:30:59汪某主叫陈某某;21:31:25韦某某主叫陈某某;21:32:55陈某某主叫邓某某;21:37:09陈某某拨打110;21:38:06陈某某拨打120,21:38-21:56陈某某拨打1次110、三次拨打120。13、新钢医院关于被害人汪某的入院相关资料,证实汪某的病情。14、被害人黄某某父亲黄某生、母亲钟小某与渝州科技职业学院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和被害人黄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15、被害人汪某及其父亲汪某兵与渝州科技职业学院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赔偿协议书、中国银行凭证,证实汪某和渝州科技职业学院达成赔偿协议。16、新余市公安局渝分局刑侦大队说明,证实该大队在办理刘瑞故意杀人一案中,刘瑞供述其曾经到一个有“福”字的宾馆计划吃安眠药自杀,经侦查,在刘瑞供述的地点附近,只有一家名为“天福宾馆”的宾馆,但该宾馆没有刘瑞的开房记录。四、辨认笔录张某某(友谊超市经营户)辨认出刘瑞就是买刀的人。五、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1、新余市公安局渝分局渝公(刑)勘(2013)K360502000000201306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2、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立体图、现场照片。六、鉴定意见1、渝水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鉴定书,证实对4把刀具进行鉴定,其中1把日美牌(刀身为锈钢,刀柄蓝白色相间塑料)、1把为金达牌(刀身为不锈钢,刀柄土黄色塑料)、1把为折叠刀(无品牌和标示,刀身为不锈钢,刀柄木色木柄)、1把为菜刀(无品牌,刀身为不锈钢,上面贴有薄刀设计等字样,刀柄黑色塑料)。经鉴定,上述刀具均不属于管制刀具。附:4把刀具的照片2、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余)公(物)鉴(法)字(2013)06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刘瑞衣服双侧前襟上血迹、刘瑞衣服后摆下端血迹、刘瑞右裤腿上段外侧及后侧血迹、刘瑞白色袜子上血迹、刘瑞右鞋跟外侧上血迹、刘瑞左颞面部及左手掌上血迹、菜刀刀柄上血迹、康师傅矿泉水及地面上血迹、现场标示9号、11号、12号、24号、25号、27号、28号、31号、32号血迹,均为刘瑞所留。(2)送检的刘瑞衣服后摆上端血迹、刘瑞左裤腿膝前部上血迹、刘瑞左鞋前端及鞋底上血迹、现场标示10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1号、22号、23号血迹,均为死者黄某某所留。(3)送检的匕首刀刃上血迹、现场标示26号、29号、30号血迹,均为受害人汪某所留。(4)送检的菜刀刃上血迹、匕首刀柄上血迹、现场标示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血迹,均为混合分型,其分型包含刘瑞与死者黄某某部分基因座。3、新余市渝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渝)伤鉴(法)字(2013)05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级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汪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附:照片8张4、新余市渝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渝)伤鉴(法)字(2013)05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级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刘瑞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5、新余市渝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渝)公(尸)鉴(法)字(2013)00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黄某某系因胸部单刃锐器刺伤主动脉、双肺破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附:尸检照片28张6、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赣)鉴(化)字(2013)122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黄某某的胃内物品中没有检测出毒鼠强等成分。7、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赣精司法鉴定所(2013年]精鉴字第201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刘瑞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作案时并非抑郁障碍相关的曲线自杀,也不存在其他精神症状及其支配下的作案,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七、物证1、作案工具:刀。2、刘瑞案发时所穿衣物。八、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九、被告人刘瑞的供述:其现租住在新余市渝水区暨阳小学后面夏家的一出租房的三单元5楼西边。其17岁半至18岁半在南昌商学院读了一年的大学,之后因为精神状态不好,学校让其肄业。其没有读书了,后在渝水区暨阳旁的伴山御景小区跟一个施工员师傅学徒学土木工程施工至今。因为其有抑郁症,其到新钢中心医院开的安眠药,是心理咨询科的一个姓谢的女医生给其开的,谢医生每次给其开7粒安眠药,还有一些辅助安眠的药。其去谢医生那里开了两次安眠药,全都没有吃,都留下来了。其打算吃安眠药自杀。其2013年6月4日晚上9点10分左右在渝工学院三校园的图文信息中心的三楼的一个活动中心杀了两个人,一个男人,一个女的,年龄都在20岁左右,应该是渝工学院的学生。因为其觉得社会不公平,比如说社会上的就业困难,工资待遇不好,其没有关系,就感觉自己活不起。而且其还觉得社会上有很多不公平的事,其对这些感到不满。而且其在生活中有很大的压力,其看到很多比其小的人都在靠自己努力赚钱,然而其还在靠父母养着,同时其又得不到自己期望的东西,所以其对自己有很大的挫败感,觉得自己活得很失败,这种失败其觉得有一部分是社会的不公平造成的,其对这个社会不满,又感觉到无能为力,就想报复社会。于是大概半年前其就产生了想自杀的想法,想跳楼自杀,其想到渝工学院里面的高楼上跳楼自杀,其还自己爬到了渝工学院图文信息中心的天台上以及六楼的栏杆上去看过,想从那里跳下去。但是其又想,就这样跳楼死掉了划不来,既然是社会把其逼死的,其就去杀两个人去反抗社会。目标其是想随机找,但其想杀外地人,不杀新余本地人,其觉得杀了外地人,不要紧,不会影响到其父母,以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这是其想杀外地人的主要原因。杀本地人的话,其怕其父母会因此挨打,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工作。其打算最少杀两个男的,最多杀三到四个男的,因为其一个人也只能杀那么多。其产生杀人的想法以后,进行过踩点、买刀。大概一个月前,其就开始带着刀去新余的渝工学院里面踩点,四处转悠,看看环境、情况,什么时候人多什么时候人少,什么时候好动手。因为其认为渝工学院90%以上是外地人。其的目标就是杀外地人,其去了渝工学院主要是图文信息中心,学校里的食堂、教室、小卖部等地方。通过踩点,图文信息中心晚上7、8点钟人比较多,九点钟之后人就比较少了,通常整栋楼六层包括两个打扫卫生的妇女在内也只有七八个人。其觉得图文信息中心的环境比较密闭,房间多,而且每个房间空间小,这样其杀人时发出的打斗声外界不容易听到。其平均每个星期去渝工学院踩点两次,有时候白天去,有时候晚上去,不固定。其实其每次去踩点,也不光是为了看环境,如果踩点时其遇见了合适的时机,其当时就会动手杀人,只不过这么多次的踩点,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其没有对自己的样貌伪装过,其每次去踩点会带两把刀去,其钥匙上挂着一把棕色折叠水果刀,这把刀是随身携带的,另外其还会带一把棕色有刀鞘的水果刀,二十五公分左右长,去踩点的时候其把这把有刀鞘的刀放在裤子口袋或者是夹在后腰。2013年6月2日,其在渝工三校园对面的一家杂货店花了13元购买一把无鞘的匕首,三十公分长,手柄带蓝色。儿童节之前其去踩过一次点因没有机会下手,其就从学校东门离开了学校。6月4日下午4点多钟,其在家里回家拿了三把刀,一把菜刀,一把有刀鞘的水果刀,一把没有刀鞘的匕首,其先用一本封面粉红色的小本子将菜刀包了起来,再用一个火腿肠的包装袋包住了无鞘匕首的刀刃,然后把这三把刀放进了一个“步步高”超市的白色塑料袋里,其怕刀尖会割破袋子露出来,就又套了一个刚刚在沃尔玛购物时买的白色塑料袋,最后再放了一瓶只有半瓶的江特矿泉水、一包维达牌餐巾纸放在刀的上面,作为掩护。做完这些后,其就从家里出来了,步行到赣新路口,坐101公交车到了渝工学院第二加油站下车,到那里大概是五点多钟,其步行提着袋子往渝工学院走,六点钟之后其从南门进的渝工学院,进去后其直接去了图文信息中心二楼,其是从图文信息中心的东门进去的,转了一下,其觉得没有什么好的动手机会,就去了学校内的小山,那里人太多了,机会不好,其接着在学校里转,寻找机会。大概九点钟左右其又来到了图文信息中心,这个时候,整栋大楼已经没有什么人了,其感觉连搞卫生的人在内不超过10个人。其转到三楼一个写着“活动中心”的房间时,看见里面坐着一男一女两个学生,其就决定进去先接近他们,和他们聊一下天,再找机会动手。那个房间只有一扇门,其从那扇门进到那个房间,那一男一女马上就看到了其,那个男的主动跟其说话,他用普通话问其是哪里的?其也用普通话说是旁边的。那一男一女就没有在意其,继续玩电脑游戏了。其就走到他们身后,看见他们在玩类似水果连连看的游戏,没有注意到其。其大概在他们身后站了半分钟不到,其就决定动手,当时其是左手提着装刀的袋子,其用右手从袋子里面将最长的那把没有刀鞘的匕首拿了出来,对着那个男学生的左腰捅了一刀,其拔出刀后又朝边上那个女学生的后腰划了一刀,那个女学生被划后哇哇叫跑出了房间,那个男学生被其捅后立马站起来返过身拿起他坐的凳子朝其扔过来,第一下没打到被其躲开了,接着他就围着桌子躲避其,其追上去,他又拿起旁边一张凳子朝其扔过来,这下凳子打到其的右脚和腰部,其被打后马上又冲上去对着他肚子捅了一刀,他就仰面倒在了地上,其由于惯性也压倒在他身上,这时其是用左手按住他的右肩膀,其的右手一直在用力保持刀插在他肚子里的状态,持续了五秒钟,其发现他还在挣扎,手脚还在乱动,其就用右手拔出他肚子上的刀,往他的右脖子喉结旁边捅了一刀,他就没有动静了。其就拔出刀,站起身,右手拿着刀,没有提装有另外两把刀的袋子,走出活动中心的房间,出门后其看见那个女学生站在离这个房间门口四五米的走廊上拿着手机在按键,走廊的另外一头有十几个人站在一起在朝其这边看。其用新余话跟那个女学生说:“你还不走啊,捅死你去!”她站在那里不动,好像吓呆了,其看她按手机,不知道她在按什么,心里有点害怕,其之前打算杀两个男的,不想杀女人,但是当时看见那么多人在围观,再杀一个男的可能办不到了,其就想干脆把这个女的也杀掉,完成杀两个人的预定目标,其用右手持刀对着那个学生肚脐上面的位置捅了一刀,她中刀以后倒在地上,她大喊不要杀她,其又用刀往她喉结的右边位置捅了进去,大概捅进去刀身的一半长度,她就没有声音,身体也不动了。之后其拔出刀拿在手上,准备离开,这时其看见三楼通往外面的东门有七八穿制服的保安拿着棍子守在门口,其就下到一楼大厅准备从南门离开,又看见一楼大厅通往外面的南正门锁掉了,其就往楼上走,上到三楼,发现通往四楼楼梯锁掉了,其站到三楼走廊的栏杆处,准备跳下去自杀,看了下高度觉得矮了一点,其就下到了一楼,持刀与保安们对峙,他们拿着两米长的棍子,把其围在一楼一个角落里,他们叫其把刀放下来,其叫他们让开,他们不敢上前,其也不敢冲出去,有个拿着两米长铁棍的人要其把刀放下,其就问他是不是警察,他说他是警察,其说你把东西先放下来,其就把刀放下来。他说要其先把刀放下来。其就先把刀扔到了地上,他就冲过抓住了其。过了一分钟左右,来了一辆警车把其带到派出所。这两个人都应该死了。其当时都捅了他们的肚子一刀,还在脖子上补了一刀,他们当时都当场倒地,没有什么动静。这两个人是一男一女,应该是渝工学院的学生,男的上身穿的好像是一件衬衫,颜色比较深,裤子和鞋子其没有注意;女的上身穿的是一件粉红色的POIO衫,裤子和鞋子其没有注意。这间教室只有一扇门,一进教室门,有一个比较小的房间,再往里面走,就是一个大的长方形的房间,小房间里有一张办公桌,桌子上有笔、笔记本,在靠近门口窗户的地方还有一张桌子,桌子上有一把扇子;大房间有一张会议桌,有很多凳子,是用来开会的。其不认识这两个人,其杀这两个人不为什么,其就是要杀两个人,最少要杀两个人,随便是哪两个人,只要是外地人就行。其当时是用一把无刀鞘的匕首杀的这两个人,大概三十公分长,手柄带蓝色。2013年6月4日其上身穿一件淡蓝色的有白条纹的短袖衬衫;裤子是一条浅棕色的休闲长裤;鞋子是一双棕色的361度休闲鞋。其手上的伤是其在杀人时被自己弄伤的。当时其用匕首捅那个男的时候,他出的血太多,其手上全是血,手打滑,滑到匕首的刀刃上割伤了。其身上衣服、裤子、袜子、鞋子上有很多血迹,这些血迹是三个人的,有其的,还有被其杀的那个男的和女的身上的。2013年6月4日其总共带了三把刀,一把菜刀,一把有刀鞘的水果刀,一把没有刀鞘的匕首。其考虑到杀人的各种情况,就多带了几把刀去。如果碰到杀人的时候人多,就用菜刀。如果只碰到一个比其弱小的人,就用那把有刀鞘的水果刀。如果只碰到一个比其强壮的人的时候,其就用那把没有刀鞘的匕首。菜刀和有刀鞘的水果刀是从其住的地方拿的,杀人时没有用。其当时杀人时只用了那一把没有刀鞘的匕首。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瑞辩解其不是想故意杀人,经查,1、从主观故意上看,刘瑞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双方也无矛盾,刘瑞到案后供述其对社会不满,为了报复社会,想找外地人为杀人的目标,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2、从客观行为上看,刘瑞案发前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其用塑料袋包好并携带了三把刀,在作案中,使用了极其锋利、杀伤力极大的刀,刘瑞用刀刺被害人黄某某的部位均是容易导致人死亡的腹部、颈部、胸部,此外背部、头面部也有多处伤口,刘瑞在捅刺完黄某某后,看见汪某蹲在教室外走廊时,持刀捅刺汪某腹部、颈部,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综上,刘瑞持刀捅刺他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瑞辩解其事前没有踩点及其辩护人辩称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瑞进行了踩点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瑞的供述结合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刘瑞在案发前一星期进行了踩点,踩点后在渝工学院旁买了一把水果刀,且刘瑞多次供述自己在渝工学院多次进行踩点,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瑞的辩护人辩称刘瑞有抑郁症,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意见,经查,根据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赣精司法鉴定所(2013年]精鉴字第201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刘瑞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属实,但不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兵生审 判 员 徐三庆代理审判员 谢卫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