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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许海波与许南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波,许南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19号原告许海波,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南春,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波诉被告许南春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波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许海波负担。审判员  李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