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许海波与许南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波,许南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19号原告许海波,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戴作超,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南春,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波诉被告许南春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波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许海波负担。审判员 李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