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乐少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少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彭某某,女,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淋、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