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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少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少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彭某某,女,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淋、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