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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施惠新与黄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惠新,黄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271号原告施惠新,男,192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施仁忠(系原告儿子),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俭,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惠新诉被告黄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惠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施惠新负担。审 判 长  黄学锦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人民陪审员  杨国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天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