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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商辖终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沈金照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陈中华、张目成、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金照,陈中华,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目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辖终字第0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金照,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徐州闵浦木业供应站业主。原审被告陈中华,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目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目成,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金照、原审被告陈中华、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辖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沈金照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沈金照在徐州市木材市场经营木材,经营字号为徐州闵浦木业供应站。2012年12月1日,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中华因承建工程所需,与沈金照签订《模板、方木购货合同》。为保证上述合同履行,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目成自愿为江苏九鼎��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中华承担担保责任。沈金照依约向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中华供应了模板及方木。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中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沈金照多次索要未果,至今尚欠704994元货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中华给付货款704994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计804994元;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目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金照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乙方为徐州闵浦木业供应站名义与甲方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帕溪谷项目部签订的《模板、方木购货合同》及盖有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及张目成签名的担保函。《模板、方木购货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均可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有陈中华签字并加盖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帕溪谷项目部的章。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并不是其公司承建。本案四被告住址均不属于徐州市鼓楼区,分别属于铜山区和泉山区,且工程所在地也属于铜山区,故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铜山区人民法院或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帕溪谷项目部与徐州闵浦木业供应站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即沈金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鉴于沈金照的经营场所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承建纳帕溪谷工程,更未成立纳帕溪谷项目部,也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模板、方木购货合同》,故该合同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关于管辖的约定当然也没有约束力,本案应该由铜山区或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3)鼓商辖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沈金照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江苏九鼎环球建设���技集团有限公司、陈中华、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目成支付货款、承担担保责任,提供了有陈中华签字并加盖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纳帕溪谷项目部章的《模板、方木购货合同》及徐州汉御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目成出具的担保函。在《模板、方木购货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均可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选择管辖法院单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沈金照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