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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执裁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于某甲、陈某某、于某乙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陈某某,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民执裁字第2号申请人于某甲,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于某乙,女,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于某丙,女,现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人于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某乙、陈某某、于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商品房归被告于某甲所有(产权登记人于某丙)。现申请人依据该判决申请法院对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商品房归申请人于某甲所有(产权登记人于某丙)。二、申请执行人于某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三、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义执行员  石 勇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