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清。上诉人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诉讼主体明确,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评估报告具有可诉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评估报告是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不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