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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清。上诉人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受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诉讼主体明确,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评估报告具有可诉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义乌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评估报告是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不具有可诉性,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义乌市龙清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