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连华、周婷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友,胡连华,周婷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55号自诉人方继友,男,1974年3月2日46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诉讼代理人张继泽,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连华,男,岁,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告人周婷,女,岁,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涡阳县。自诉人方继友以被告人周婷、胡连华犯重婚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方继友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方继友与被告人周婷、胡连华已庭外自行和解,自诉人方继友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方继友撤回对被告人周婷、胡连华的控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会风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0一四年元月七日书记员 王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