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东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红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红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东初字第00199号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雒小胖,系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委托代理人刘德阳,河南省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张红桥,男,汉族。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雒小胖、刘德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红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购车入户在原告处挂靠经营,于2006年12月31日分两笔借原告现金200000元,截止2008年2月3日被告欠原告借款30477元至今未还,被告应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477元,并支付自2008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30325元(月息1.5分)。被告张红桥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2006年12月31日,被告张红桥书写的借条两份,载明借到武陟三公司现金20万元;2、2006年12月31日原、被告所签的借款协议二份,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万元,载明月息1.5分,及一方违约按日千分之五收滞纳金。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利息。3、原告出具的张红桥欠款清单,证明被告2006年12月31日借公司款200000元,截止2008年2月3日仍欠原告30477元。被告张红桥未举证。被告张红桥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抗辩权利已视为放弃。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12月31日,被告张红桥因买车向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同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后被告陆续按照协议约定还款169523元,截止2008年2月3日仍欠原告3047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47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钱买车,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理应按照协议内容按时归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477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08年2月3日开始按照月息1.5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0477元;二、被告张红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0477元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5分自2008年2月3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诉讼费1320元,由被告张红桥承担,原告已垫付,在执行时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满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廉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