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冀发木诉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付成、何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发木,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付成,何界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冀发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才,男,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龙,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杰,男,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矿长。被告李付成,男,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不详,系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湖北工队队长。被告何界保,男,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不详,系刘家卓煤业有限公司湖北工队负责人。原告冀发木诉被告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付成、何界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付成、何界保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陕南贫困地区的农民工,来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已6年多了,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与原告及原告带领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付成签订了生产承包合同,原告带的农民工为了在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干活,只得与被告李付成、何界保负责的湖北工队签订合同。2012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何界保签订了“李付成工队生产合同书”,2012年4月26日向被告李付成工队交纳押金50000元,2013年2月3日被告李付成工队以给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交款为由又收取原告押金50000元,2013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于2月份开始干活,4月9日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让停止了生产,给原告及其带领的农民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原告在矿方停工后,多次来白水与三被告交涉,后被告李付成、何界保说矿方没有给他们退押金,他们没有钱给原告退。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规避法律,故意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收取工队押金,不依法给劳动者进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明显存在违法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付成、何界保作为所谓的大承包人,与原告签订“李付成工队生产合同书”,违约收取押金,以中盘剥劳动者,获取不正当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维护农民工安全合法的劳动权益,要求:(1)、追究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2)、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付给原告违约金5万元,返还原告交纳的押金1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合理的开支判由三被告全部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与被告何界保代表的李付成工队签订的《李付成工队生产合同书》一份,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李付成、何界保缴纳5万元承保风险保证金,对双方违约的违约金约定为5万元,还约定若停产两个月以外,被告李付成退还原告押金,被告李付成、何界保的工队2013年4月已停工;2、收款收据两份,2012年4月26日被告李付成、何界保工队的出纳陈绵祥开具的收到原告冀发木5万元工程承包押金的收款收据,及2013年2月3日被告李付成、何界保工队财务室陈绵祥开具的收到原告冀发木5万元工程承包押金的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冀发木先后交给被告李付成、何界保的工队工程承包押金10万元;3、2013年8月27日在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由李成才、卢云峰对张家红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李付成、何界保的工队于2013年4月已停工,被告李付成及何界保违约的事实。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诉状所说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实,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保险,材料已经交到白水县社保局,但是社保局不给批,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为全部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所以原告诉状所说并不真实。为支持其主张,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2012年2月18日有原告冀发木签字的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冀发木签订过劳动合同;2、税收通用完税证一份,证明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冀发木交纳了工伤保险。被告李付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被告何界保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何界保、李付成系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工队的负责人,2012年1月31日原告冀发木与被告何界保签订“李付成工队生产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李付成工队将刘家卓煤业巷道的生产承包给原告冀发木带领的农民工,并对双方责任、结算、支付方式、风险保证金的交纳以及退还等作了约定,2012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李付成工队交纳2012年度工程承包押金50000元,出纳署名为陈绵祥,2013年2月3日原告向湖北刘矿工队(李付成工队)财务室交纳50000元工程承包押金,出纳署名亦为陈绵祥。2012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双方权利和责任、工资待遇及发放、劳动用工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等内容。后原告在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工作,2013年4月该矿停产停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付成、何界保签订的“李付成工队生产合同书”是具有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性质,属内部责任、管理承包性质的合同。该矿现已停产停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退还10万元风险保证金,被告李付成、何界保收取原告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并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法庭传唤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即在结算中应扣除的费用无法查明,视为其放弃该扣除权利,双方合同解除,被告李付成、何界保返还原告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关于原告主张的5万元违约金,因原告在庭审中未提出被告李付成、何界保在生产监督、责任管理方面具体的违约事由,不予支持。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并未收取原告交纳的10万元押金,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关于原告向被告白水县刘家卓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究其作为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的要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畴,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与被告李付成、何界保签订的合同,被告李付成、何界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押金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李付成、何界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会娣代理审判员 魏 鸿代理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