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4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芯,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权芯,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黄河商场后巷*号*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501031976********。委托代理人莫永贵,女,1971年6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60号四巷2号被执行人陈辉,男,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惠民路*号锦绣花园*幢*****号,身份证号码:211004197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芯与被执行人陈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讼争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的名下,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