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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2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中漂印染有限公司与周家淼、胡巧义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中漂印染有限公司,周家淼,胡巧义,倪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212-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中漂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黄贤村。法定代表人:秦芬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家淼。被执行人:胡巧义。被执行人:倪泉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巧义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锦江花园18幢501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514600元[建筑面积为171.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共用面积114.11平方米,含部份家用电器,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70号房地产估价���告、拍卖公告]。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别以司法处置价1514600元、121168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0月17日,买受人王国以140168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巧义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锦江花园18幢501室住宅[建筑面积为171.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共用面积114.11平方米,含部份家用电器,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拍卖公告]归买受人王国(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国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国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