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与蔺明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蔺明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大街23号北楼1-2层。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斌,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蔺明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487号1-3楼,5-6楼。负责人:曹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永前,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诉被告蔺明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蔺明松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