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贺国军诉臧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军,臧麦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贺国军,男。被告臧麦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军诉被告臧麦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国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国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