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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2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与信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信建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2949号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南街(交通队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霞,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建伟,住延庆县延庆镇燕水佳园小区15号楼210室,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信建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永强审 判 员  贾月友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