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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桂民初字第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凌芝与杨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芝,杨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641号原告凌芝被告杨岸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芝与被告杨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芝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芝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芝负担。审判员  孙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