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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