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