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徐耀东与费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东,费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徐耀东。委托代理人周静仁,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斌坤(曾用名费炳坤)。原告徐耀东与被告费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露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耀东的委托代理人周静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费斌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耀东诉称,2012年6月8日,费斌坤因购房需要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讨,费斌坤于2013年3月29日重新向其出具欠条一份予以明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其多次催要,费斌坤拒不还款,徐耀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费斌坤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费斌坤负担。被告费斌坤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费斌坤向徐耀东出具借条1张,约定“今借徐耀东现金伍万元整”。借条出具的同日,徐耀东交付费斌坤现金50000元。后费斌坤一直未予还款。2013年3月29日,费斌坤向徐耀东重新出具欠条1份,针对上述50000元借款明确“今欠徐耀东现金伍万元整,在4月15日归还3万,其2万在9月之前归还。如期有误,以双倍偿还。”后该款经徐耀东多次催讨,费斌坤亦未还款,徐耀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徐耀东提供的借条、欠条各1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费斌坤向徐耀东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人理应归还,对于徐耀东要求费斌坤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徐耀东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因费斌坤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徐耀东主张的利息损失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费斌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耀东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此款已由徐耀东预交),由费斌坤负担。(徐耀东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费斌坤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费斌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耀东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颖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