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甲与被告鲍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甲,鲍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崔甲,女。委托代理人:娄艳洁,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甲诉被告鲍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甲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甲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刘效涛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禹凯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