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登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