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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孟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孟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16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新银双厦大楼**。负责人陆岷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房忠东、胡龙梅,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孟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