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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9号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安庆市劳动就业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庆市劳动就业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09号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高金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万松,该院医保管理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劳动就业局,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世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安庆市劳动就业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予以免缴。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汪    婷代理审判员 叶  兵  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