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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李道国与交通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李道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6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波、张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职员。被告李道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李道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光平审 判 员  吴青良人民陪审员  罗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