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潘荫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潘荫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陈 文 与 被 执 行 人 潘 荫 沛 健 康 权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合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女,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潘荫沛,男,农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潘荫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荫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85.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北部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合浦支行等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荫沛有可供执行存款;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荫沛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荫沛有可供执行存款或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569号案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可依法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盛华审 判 员 赵崇德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