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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中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被执行人玉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B幢101号法定代表人杨x,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玉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x建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xx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仲裁委员会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仲裁作出的(2009)玉仲裁字第0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市xx房开公司不自动履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市x建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对本案依法立案执行,并于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市新都房开公司发出了(2013)玉中执字第19号民事执行通知书,限令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债务,逾期本院则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x建公司与被执行人市xx房开公司经自愿协商一致后,达成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市x建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市新都房开公司支付人民币3800000元后,对(2009)玉仲裁字第026号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市新都房开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市x建公司的其余工程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愿意放弃,不再主张。现被执行人市新都房开公司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书》确认的数额和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市x建公司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对(2009)玉仲裁字第02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和解除对房地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是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市xx房开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市三建公司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和解除对房地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09)玉仲裁字第02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二、对被执行人市xx房开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玉林市人民东路40-1号新都·香格里拉商住小区2幢(土地证号:玉国用(2006)第B11**号、预售证号:玉房预售证第2012-91号)商品套房1层01号建筑面积123.95㎡、1层02号建筑面积132.61㎡、1层03号建筑面积45.77㎡、1层04号建筑面积40.68㎡、1层05号建筑面积132.61㎡和2层01号建筑面积289.24㎡、2层02号建筑面积283.2㎡、2层03号建筑面积289.24㎡、2层04号建筑面积283.2㎡、2层05号建筑面积328.1㎡共十套商品房依法解除查封。审判长 梁 坚审判员 卢有南审判员 梁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