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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852号原告谢某某,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善甫,新化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65年9月8日出生。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朝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志伟、周小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梁志兵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善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1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至今未进行婚姻登记。1988年9月21日生育一男孩,1991年7月11日生育一女孩,两小孩均已长大成人,独立在外打工生活。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尤其被告不务正业,打牌赌博不顾家庭,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原告挣钱维持,被告曾因躲避赌债三次离家出走,对家中事务不理不管,原告曾多次劝告被告要其戒赌,改邪归正,但被告拒绝改正错误,仍我行我素,2010年11月初,被告因再次赌博输了钱外出逃债,出走时,被告曾提出过与原告离婚,因当时原告不同意而没去办理手续,自此,被告外出至今未回过家,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二年多之久,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谢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罗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以证明被告的身份;3、对新化县圳上镇中如村村民方定仁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被告爱赌博,欠了不少赌债,原、被告为此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外出躲债未归;4、对原、被告的儿子罗某甲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被告因爱赌博,屡劝不听,因此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欠了不少赌债,并于2010年11月离家出走躲债,一直未归,目前不知其下落,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被告的姐姐罗某乙进行了调查,该调查笔录作为原告的证据提交。5、对罗某乙的调查笔录,以证明被告因打牌赌博欠了不少赌债,近三年来一直在外躲债,家人均不知其下落,被告也没主动与家人联系过。被告罗某某未予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亦未举证。对原告谢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2系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4、5证明被告因爱赌博影响夫妻关系,2010年11月被告欠下赌债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的事实,三份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且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1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结婚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进行婚姻登记。1988年9月21日生育一男孩,1991年7月11日生育一女孩,两小孩均已长大成人,现均独立在外打工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不要赌博,但被告屡劝不改,并且欠下部分赌债,双方常为此争吵,被告多次外出躲债,夫妻感情每况愈下,2010年11月被告离家躲债,起初被告还与其子罗业雄联系,但后来便音信全无,被告亲属亦不知其下落,双方实际分居达三年之久。2013年5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查,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有一套高低柜、一张火桌、两张四方柜、6床棉被作为嫁妆,现均存放在被告家里。但原告自愿放弃;原告陈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2009年原、被告在长沙市汽车南站旁按揭购买了一套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价值约40万,但现在按揭款尚未还清,现在房子登记在其子罗业雄名下,无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87年11月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对原、被告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婚前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迷恋赌博,原告虽努力规劝但被告却屡劝不改,仍执迷不悟,导致夫妻关系越来越差,特别是2010年11月被告为躲避赌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实际分居生活近三年,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谢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长沙市汽车南站旁的一套住房因未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实,本院无法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其嫁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予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阳人民陪审员  袁志伟人民陪审员  周小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志兵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适用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注公众号“”